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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方炳超/台北報導
立法院會今(24)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,刪除電影、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、夜總會、戲劇、音樂演奏,非職業性歌唱、舞蹈等表演,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,僅保留舞廳、高爾夫球場等娛樂稅,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。
立法院會今(24)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。(圖/國會頻道)
現行娛樂稅法規定,電影、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、夜總會、戲劇、音樂演奏,非職業性歌唱、舞蹈等表演,以及各種競技比賽、舞廳或舞場、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、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,需課徵娛樂稅,電影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60%、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、夜總會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%、戲劇、音樂演奏,非職業性歌唱、舞蹈等表演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%、各種競技比賽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%、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0%、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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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委員會初審時,朝野立委達成共識,廢除多數娛樂稅項目,僅保留2項娛樂稅,其中舞廳或舞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%,高爾夫球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0%,另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、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,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5%,其餘則都刪除。
